撩死你呀 发表于 2011-3-16 23:35   全显示 1楼
楼主你是运气好,那个女同学不懂法。不然去公安局告你,你的强奸罪成立!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,以强奸罪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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